教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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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3

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及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规定,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服务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坚持处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教学管理规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与认定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教材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师擅自调课;

(二)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教学岗位10分钟以内;

(三)未经系部、教务处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2天(含)以内;

(四)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伤,或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万元(含)以下;

(五)教师无正当事由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成绩;

(六)安排、传递信息错误或通知教学任务失误,造成无教师或者无学生到课堂上课或教室使用冲突;

(七)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年限保存各类教学档案材料;

(八)错发、漏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九)已办理调、停课手续,但未及时通知学生;

(十)教师未及时按规定报送教材需求,影响教学计划正常执行或者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十一)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

(十二)多媒体教学设施、教室桌椅、黑板、灯具、电铃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未能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第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擅自停课、缺课或缺席监考;

(二)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教学岗位10分钟(含)以上;

(三)上课、实验、监考期间使用手机等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四)因指导教师主观原因,致使学生不能按照规定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撰写任务;

(五)未经系部、教务处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3天(含)以上、7天以下;

(六)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因不规范操作、管理不善等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

(七)试卷命题出现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八)教师考前给部分学生划定考试范围,导致考试成绩失真并有失考试公平;

(九)丢失学生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等资料及数据;

(十)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十一)监考过程中发现学生作弊不报告、不处理;

(十二)遗失学生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十三)教学管理人员擅自修改学生成绩;

(十四)登录成绩出现严重错误未及时更改;

(十五)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和进程;

(十六)规定课程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造成严重影响;

(十七)无故拒不接受学院、系部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

(十八)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教学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条 重大教学事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后果十分严重,情节极为恶劣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言论和行为,或散布邪教、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二)在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中,指导教师发现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现象未予以纠正,后果特别严重;

(三)未经系部、教务处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7天(含)以上;

(四)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重大伤害、死亡;或因不规范操作、管理不善等导致大型、贵重设备的损坏,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

(五)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在考前泄露试题获利、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或其他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六)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七)其他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后果严重,情节和影响极为恶劣的言论或行为。

第八条 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规定进行相应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教务处对全校本科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并接受全校师生对教学事故的举报。

第十条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报告或被举报之后,对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重大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务处会同院纪检监察室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教学事故核实后由系部、部门或教务处视情节轻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分学院和系部、部门两级进行,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部门处理,系部、部门负责人签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为系部、部门负责人的,由主管院长签批。重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学院进行处理,院长签批。

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需报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后,由党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系部、部门在本单位内公开批评教育;对于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如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教学事故,经查实后,不构成教学事故,不进行处分。本办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院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存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负责认定及处理的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学院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诉内容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者本人。若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按学院有关申诉程序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平台教学事故处理规定(暂行)》(营理工院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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