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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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3


营理院发[2018]79号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资助,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我院的各种资助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学生资助工作打好基础,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7〕62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性考察和定量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等级划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等级划分
1.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结合本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535元)和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消费情况,我院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定量标准为月生活消费低于535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设为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两档,一般困难学生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450~535元之间,特殊困难学生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少于450元。
(1)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经济月收入或年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平均水平,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正常生活费低于我院正常消费水平,且难以支付该生在校正常学费和生活费,经学院认定可确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学生重点是来自贫困地区农村和城市棚户区或城镇父母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及单亲家庭)的学生。一般困难学生必须持有当年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的证明材料。
(2)特殊困难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是指来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农村特困户家庭,且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水平较低的学生,经学院认定可确定为特殊困难学生。特殊困难学生应持有低保证、救济证、特困证、孤儿证等有关证件。
2.特殊情形的认定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父母双亡,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父母离异或一方已故,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此类学生应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经济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相关单位或主管行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父母年老体弱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家中无其他劳动力,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父母一方得重病长期处于治疗状态,家庭经济十分拮据的学生;
家庭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变故且无经济资助的学生;
因地方原因,无法办理特困证或无故不予办理特困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以上未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于种种原因,既无相关证件又无法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的证明材料的个别家庭特殊困难的学生,各系经过班级、系、资助管理中心三级评议后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将其认定为特殊困难或一般困难学生。
(3)对于新入学的大一学生,以相关证件及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初步认定依据,同时需经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进一步审核确定困难学生名单,但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及通过“绿色通道”和生源地贷款入学的学生。
(4)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使持有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的材料以及特困证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经过综合考察,并结合实际走访调查和民主评议后,再进一步做出认定:
购买高档笔记本电脑、购买高档手机者;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和高档化妆品等;
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KTV等娱乐性场所者;
节假日经常远距离外出旅游者;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安排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不愿意参加者;
为男(女)朋友购买高档礼物及高消费者;
频繁收发快递者;
获得的贫困补助用于宴请者;
购置电脑主要用于非学习用途者;
以上未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1.学院设立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处长、各系书记担任。
2.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严格审批各系上报的材料。
    3.各系成立系级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保持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并具体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4.各系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原则上由班级选举产生的班干部和普通同学担任,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产生后要在班级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要真实反映学生实际情况,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小组成员评优资格,严重的按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每年的9月份)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每年6月份,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系学生学生按照《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准备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3.学生依据认定办法于每年9月初,提供如下材料:①学生本人申请书②《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③《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④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4.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时避免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同时,对照我院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综合评议,以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并报系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系级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的材料要认真审核,无异议后,由各系在本系及相应宿舍楼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公示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学生如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举报,各系需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各系将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上报至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进行审议,将审议合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举报的形式提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将不予受理。
7.公示结束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向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
8.对已持有相关部门认定证件的,如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国家规定的特殊地区和指定资助对象以及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无需再出具其他认定材料。经学院按认定程序核实无误后将其纳入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按照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第四章    认定要求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
1.各系要根据评议结果建立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要随时了解本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学生家庭因突发原因致贫未被认定的或已被认定的贫困家庭脱贫的,要及时进行评议、调整。
2.各系每学年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同时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需重新认定。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 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对象,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给予必要资助。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如有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国家奖助学金如有不足,由学院从事业收入计提5%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中补充。
 
第五章    监督和问责
 
第七条 实行监督和问责机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认定和公示期间,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检查。
2.各系书记、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对于出现弄虚作假、不如实认定等违规行为,要对所在系或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根据情节进行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http://218.24.192.163/dqgc/uploadfile/2020/0523/20200523082250994.docx

            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http://218.24.192.163/dqgc/uploadfile/2020/0523/2020052308234785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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