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产教融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等精神,结合我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产教融合工作的运行与管理,深入推进学院与行业、企业和政府的合作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教融合项目实施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应用型大学建设和发展为宗旨,以校企协同育人为着力点,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加强学院与政府、行业、企业(含其它社会单位)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创业、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密切合作,不断创新合作的载体、模式和机制,增强合作的可持续性,提高合作质量,为学院应用型大学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产教融合项目的选定和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学院应用型大学建设和发展的需求,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符合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学科方向和服务领域,并满足合作方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赢发展”。
第四条 产教融合项目的执行主体是二级教学单位,即各系、部。各系、部开展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活动原则上都应纳入项目制管理。产教融合项目应由合作双方共同开展的、具有多种形式和实质性内容的若干项活动所组成。合作的形式可以根据双方实际需要,灵活采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产教融合项目实行学院和二级教学单位的两级管理。学院发展规划处是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检查及统筹协调工作。项目所在系、部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综合性的重大项目由发展规划处直接管理。
第六条 合作单位的基本条件: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寻求适宜的合作对象。参与产教融合的行业应为区域重点发展的行业和新兴行业;开展产教融合的企业应是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正式注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高度的合作诚信度,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够负责相关课程的教学和综合实训的指导,并能够与学院教师共组应用研发团队等。
第七条 不宜引进的产教融合项目: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等,以及较为落后的工艺和技术;占用学院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一致;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八条 签署合作协议前,项目所在单位应对合作单位的信誉与实力、技术、条件等做详细调研,做好法律方面的相关咨询,对双方合作的目的、形式及效果进行充分沟通和论证。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产教融合项目实行学院审批制度。各系、部在与合作单位相互考察磋商的基础上,确定合作事宜,报学院立项审批。
1.分析研判。拟开展产教融合项目的各系、部,应要成立项目工作组。对合作方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拟引入项目从是否有利于学院应用型大学建设和发展需要的视角进行初判。
2.立项申请。在达到申报条件后(详见附件产教融合项目考核标准的说明),拟开展产教融合项目的系、部,填写《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平台产教融合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发展规划处立项审批。
3.立项初审。发展规划处组织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对产教融合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遴选初审意见。初审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合作的形式、内容(方案)、实施可行性、资源(房屋、设备、经费、人力资源等)投入及共享意向、预期成果、与其他项目是否交叉兼容等。
4.立项审批。产教融合项目通过初审后,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立项。
第十条 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的下学期的第十周。批准立项的产教融合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
合作协议(合同)书基本内容应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合作方式、具体内容和预期成果;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及其投入经费预算;合作企业投入设备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用学院资源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产教融合项目凡涉及到经济往来的,签订合作协议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承担产教融合项目的系、部,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如期顺利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的系、部要安排专人负责产教融合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项目所在系、部单位负责整理,并按项目归档。合作协议书(含纸质、电子版)签订后,按照学院合同管理程序,及时报送办公室和发展规划处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各系、部与合作单位共同协商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应纳入学院统一教学管理,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合作过程中,教师实践锻炼和学生实习期间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合作过程中,合作单位与学院共同投入的设备、场地等应出具清单,明晰产权关系和使用权限。属合作方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的仪器设备,各系、部应及时进行接收,财务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捐赠仪器设备的第三方评估估值,资产处应办理入账手续。凡需学院投入的实习实训设备(含配套设备),应经过学院立项论证,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设备的长期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使用学院房屋资源的,按照学院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产教融合项目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专利、技术、产品、论著等),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特殊情况由双方具体协商确定。系双方共同所有,要纳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产教融合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服务收入中的学院收益部分,应按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经费支出具体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绩效支出等。其中,差旅费、会议费总额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0%,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经费的20%。劳务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0%。具体执行参照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产教融合项目启动后,发展规划处根据项目的预期目标和工作内容,会同学院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走访等形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系、部按年度对合作项目进行总结,并将总结(纸质1份,并附电子文档)报发展规划处存档。
第五章 项目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立项的项目,学院对项目的合作规模、涉及范围、预期产生效益等进行认定。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给予10000元至30000元的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调研、资料汇集、校企往来等(不含项目内容所涉及的支出),专款专用。项目启动后,先拨付经费的1/2,其余1/2经费在项目验收后视结果再定。项目管理经费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管理。
第六章 项目评估与验收
第十九条 产教融合项目实行年度自检与效益评估制度,各项目组每年年底进行自查,向发展规划处报送工作报告,做好成果转化和经验总结工作;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需说明原因。学院对合作期满的项目进行考核验收,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 项目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运行期满的项目,承担项目的单位应在验收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项目总结材料,一并报送发展规划处。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项目验收结果将作为学院再次立项建设产教融合项目的重要依据。凡合作项目内容顺利实施、考核结果为合格的项目,予以结项,并根据合作内容继续推进实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给予半年的整改时间,确保达到合格。整改阶段,所在单位应说明原因,并明确下一步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