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教师的培养,加强学科梯队建设,促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示范和帮带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旨在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促使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本职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三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具有该学科副高以上任职资格(包括离退休老教师和外聘教师)。
第四条 实行青年教师指导目标责任制,由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共同确定指导培养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养措施和预期目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六条 指导教师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第七条 指导教师有责任向系部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通过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