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一)补贴对象。向市级创业项目库推荐所掌握创业项目的单位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二)补贴标准。认领创业项目的创业企业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500元补贴。
(三)补贴条件。
1、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自然人在市级创业项目库发布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认领并成功运营6个月以上。
2、项目认领者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材料。
1、《营口市创业项目认领登记表》;
2、《营口市认领创业项目运营情况介绍书》;
3、《营口市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申请表》;
4、申请补贴单位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认领创业项目者身份证复印件;
6、认领创业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或用工备案证明复印件;
8、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五)补贴流程。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补贴。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送交的资料做为核拨补贴依据,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二、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原转业退役5年内的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
(二)贷款额度及贴息。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合伙人数×5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按“企业吸纳就业人数×5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贷款要求。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四)担保方式。
1、担保人担保。凡在本市党政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且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干部50周岁以下均可出面为贷款人担保,申请最高额度贷款的项目应有两名实发工资在3000元以上的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担保。
2、银行存单质押担保。贷款人可以用本人或他人在贷款银行的有效存单进行质押担保。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存单未做任何其他抵押;(2)存款额度大于或等于贷款额度;(3)以他人银行存单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贷款人以其银行存单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签字。
3、经济实体稳定经营2年以上,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净资产高于承担担保贷款额度3倍以上的,可为创业者担保。
4、房屋、土地等抵押品作为反担保。商业不动产或第二套住宅商品房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他项手续的,可以为创业者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评估额度的50%。
5、3户以上创业企业可以采取“多户联保”形式,为创业者担保。
6、经本地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认定的信誉度高、有一定财产和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7、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市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认定的创业典型或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借款人,一般不再要求反担保。
(五)贷款流程。
1、借款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审核。
2、经办金融机构将具备贷款资格的借款人相关证明材料传递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3、注册地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和担保资料进行资信评价,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对其经营项目是否贴息进行认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证明。
4、经办金融机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审核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三、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一)补贴对象。各县区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1、基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80户以上,带动就业600人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40户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的,给予8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30户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的,给予5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2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给予4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15户以上,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2、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对象,脱离创业孵化基地后成功运营半年以上,每户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照1万元/户、1.5万元/户和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
(三)补贴条件。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应具有独立的运营资格;稳定的创业场地,面积一般为1500平方米以上,具备1年内接纳孵化对象不少于15户的能力;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专业的管理服务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1、《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
2、创业孵化基地营业执照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可支配场地证明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5、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基本建设情况、基地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情况、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情况、入驻创业企业及吸纳就业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申请理由、下步工作设想及发展前景等;
6、《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
7、孵化基地与孵化对象签订的入孵协议书复印件;
8、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认定流程。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申报,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创业孵化基地标牌,纳入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体系。
四、创业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
(二)补贴标准。根据租赁场地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5000元/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给予2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10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补贴条件。
1、2015年7月1日后,在营口地区注册登记的经营实体。
2、申报企业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四)申报材料。
1、《营口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实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
4、创业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5、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6、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7、租赁地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五)补贴流程。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送交的资料做为核拨补贴依据,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五、创业导师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由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颁发《营口市创业导师聘书》的创业导师。
(二)补贴标准
创业导师参加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创业项目咨询、项目评估、现场指导等创业帮扶活动,按500~700元/半天(初级500元/半天,中级600元/半天,高级700元/半天)标准给予创业指导服务补助。 创业导师参加创业专题培训、创业论坛等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位可根据导师级别按1000~2000元/半天(初级1000元/半天,中级1500元/半天,高级2000元/半天)标准支付创业指导服务补助。创业导师与创业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签订“一对一”结对帮扶协议,免费为孵化企业提供日常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并使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2000元/项目标准给予创业指导服务补助。每年评选出“市级十佳创业导师”,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奖励。
(三)申请流程
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后,申请者可向接受申请的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创业指导服务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口市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
2、《营口市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
3、《营口市创业导师聘书》。
4、创业导师身份证复印件。
5、创业导师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6、开展创业服务活动的全程影像材料及记录创业服务过程的照片。
创业导师与创业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签订“一对一”结对帮扶协议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服务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一年经营流水账单或纳税证明等可以证明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补贴发放。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送交的材料作为核拨补助依据,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由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补助资金。
六、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在本市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带动2人以上、30人以下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为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补贴条件。
1、创业带头人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是申请认定年度内领取《营业执照》;当年由个体工商户转制为私营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的;注册未超过5年,当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超过原有职工总数的30%(不少于3人)的自主创业企业。
2、创业带头人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带动2人以上、30人以下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材料。
1、《营口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
2、《营口市创业企业申报表》;
3、创业实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复印件;
4、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职工签字或银行代发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7、就业登记或者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补贴流程。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向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合格后,报送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复核。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复核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对创业带头人资格核准后,由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据实认定创业带头人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送交的资料做为核拨补贴依据,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