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记者从湖北省教育厅获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三部门已联合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費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湖北省37个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学費补偿。
《办法》适雄于,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丕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費策的学生除外。
《办法》所指的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直〕、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有农〔牧、林〕场,衣业术准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37个艰苦地区涉及十堰、宣昌、襄阳、孝感、黄冈、恩施、黄石、荆州、咸宁、神农架林区等所辖县、市、区。
学費如何补偿?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学費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元毕。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实际缴纳学費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缴纳学費代偿。
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