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切实做好2016年度辽宁省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工作(以下简称“省级本科教改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本科教改项目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择优立项,注重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注重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省级本科教改项目实行两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制订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结题验收。各高校负责择优推荐项目和对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省级本科教改项目在高校推荐基础上择优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可参照立项指南,结合工作实际和研究基础,自行命题组织申报;已经列入教育部、教育厅及其他单位立项的项目或其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没有重大创新的不得再申报。
第六条 申报省级本科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
2.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改革基础。
3.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改革方案合理、可行。
4.项目预期研究成果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5.具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和实施力量,在经费和条件等方面有保障。
6.项目申报主持人必须是省内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师应具有高级职称、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处级(含)以上职务。要有一定的研究水平和组织能力,承担过校级以上教改项目,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7.为扩大项目参与面,发挥团队作用,每个项目都应组成结构合理的项目组,项目组一般由5-7人组成(含主持人)。
8.项目组成员必须是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者。
9.项目申报主持人限主持1项省级本科教改项目,项目组成员同时参与的省级本科教改项目不得超过2项。
10.2014年度省级本科教改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主持申报2016年度省级本科教改项目。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整合多所院校研究力量,联合申报省级本科教改项目,促进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联合申请的项目需明确一个主持学校及一位项目申报主持人。鼓励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省教育厅对各高校推荐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各高校推荐的项目予以评审。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厅长审批后,省教育厅确定并公布省级本科教改立项名单。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本科教改项目立项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省级本科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论证、方案设计、成果总结、实践应用和经费使用等工作。项目组成员在立项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者,需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省级本科教改项目立项建设期内,无故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的项目,按规定予以撤销,追回已拨经费,所在学校下次申请省级本科教改立项时推荐名额予以核减。
第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质量,省级本科教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委托各高校进行。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省财政资金情况,对省级本科教改项目提供一定的研究资助经费,并委托项目主持人所在高校进行管理。各高校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为省级本科教改项目开立单独账户,保证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使用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归项目主持人所在学校,立项建设期内的使用权归项目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使用权归项目主持人所在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 省级本科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各高校应强化成果应用意识,加强督促检查与指导,及时将项目研究阶段成果应用到人才培养工作实践中。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项目研究成果实践应用报告。
2.在省级(含)以上刊物公开发表项目研究成果实践应用文章1篇(含)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