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全国人大层面,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和起草,争取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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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回顾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深入,个人信息成为整个网络空间中最为重要的数据类型,不仅关涉到公民的私权利保护,也关系到公私领域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共性问题,虽然已经有相关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单独的行业监管难以实现相应的顶层设计,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仍然需要统一立法实现顶层设计。
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立法规划中包括69件“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在此列。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望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也就是五年内提请审议。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刑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然而,法律条款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操作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适用上,我国存在着刑法在先、民法及行政法在后的问题,导致刑法“排挤”了其他法律手段,消费者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实质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此前曾在公开演讲中表示,一般的行为应先让行政法、民法进行规制,只有解决不了的时候,刑法作为最后的保护法再进行处罚,这应是社会最理想的状况。他特别强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超出刑法所能解决的范畴,是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要解决的问题。
据悉,目前已经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和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汉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和重庆大学网络与大数据战略研究院院长齐爱民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家建议稿。
整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出台,目前哪些法律在保护你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以上法条为不完全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