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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不得“预录取”考生
发布日期:2013-04-29 12:16:00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即将开始,为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执行不走样,教育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今年重新调整发布的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其中明确规定,在录取工作结束前,高校不得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此次公布的其他9条“禁令”还包括: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教育部重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此外,教育部还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对考生的报考资格或加分资格审查,对涉嫌资格造假的,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校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相关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今年,关于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考生资格和录取结果等,教育部特别要求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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