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我校的学士学位按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设置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会由十三至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及委员人选由主席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 制定、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细则。
2. 终审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3. 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4. 裁决本校学生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系(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成员包括系(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教学、研究人员。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副主席及委员人选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系(部)确定专人办理。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 依据本工作细则规定受理本系(部)学士学位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2. 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或遗留问题,提出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3.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 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凡是本校本科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
2. 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 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不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者。
2. 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毕业时未被解除者。
4. 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一次考试作弊,作弊受处分后努力改正(由系出具证明材料)未达到第十一条之标准者。
5.在校学习期间曾两次考试作弊者。
6.全日制在校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两年内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通过补考及格者,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位外语考试(英语专业学生考第二外语)不合格者。
7.未在规定时间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者。
8. 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一条 仅因未符合第十条第2、4款之一,或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2年内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6门(含6门)以下课程通过补考获得及格的毕业生,所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2.毕业资格审查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
3.获得校级“三好学生”奖励者,或为提高学校声誉做出突出贡献者。
4.在校期间参加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村官考试并被录用(取)者。
第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离校的,且不属于第十条第2、3、4、5、8款的,若结业后两年内(须在学校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申请重修相关课程,在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后,对符合结业当年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补授学士学位。合格后颁发的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1.凡达到本细则所要求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填写《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平台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2. 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成绩、学分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经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分委员会初审材料逐一复审,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4.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颁发证书。
6.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及相关资料由学校档案室负责归档。
第十四条 对于学位授予有争议的学生,由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行为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以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授予学位条例办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入校学生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