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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8-12-12 06:05: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平台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新生必须凭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平台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或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对参军入伍的新生,应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或当地征兵部门向学校报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对创新创业的新生,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处审核通过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及《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平台新生入学复查办法》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平台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擅自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考试成绩不被认可。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九条 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单由学生处存查。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持有必要证明,请病假须附诊断书。凡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事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由系主管学生主任批准。学生请假需离寝者须经家长同意,辅导员确认,事假不得超过两周。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规定视具体情况另定。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病假无诊断证明,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系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本细则的原则及所授课程的特点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出勤情况向学生所在系反馈。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按培养计划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可申请重修。对已通过该课程的考试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学生,可申请该课程的复修,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重修及复修课程按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两次成绩取高者记载。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平台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平台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章 学籍审查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按学分及不及格课程数量进行学籍审查和处理,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最低不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的60%,应修课程不及格数量应小于3门,某一学期所获得的应修课程学分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60%分或应修课程不及格数量在3门(含3门)以上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给予学业警示一次;
    (二)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者(小于30学分),予以学业警示一次;
    (三)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40学分以下或某一学年开设的所有课程不及格数量在6门(含6门)以上者,可直接降级(留级)试读;第二次达到降级(留级)处理的学生,予以直接退学;
    (四)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
    (五)书面警示由教务处下发学业警示通知书,降级(留级)及退学处理决定书由学校签发;
    (六)降级(留级)编入下一年级重读的学生,其已经获得的课程学分予以保留。
    第十六条 学籍变动送达程序。学籍变动由学生处出具学籍变动通知书,并送发有关部门和个人。
    (一)由学生处指定送交人,将学籍变动通知书送交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送达的学籍变动通知书上签字;
    (二)学籍变动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送交人记明无法送达事由和日期,可采用留置送达;
    (三)学生对变动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四)教务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处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通知书下发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与出境留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如遇特殊情况(如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专业推荐,拟转入专业同意,学生处审核,院长批准可以转专业学习,由于转专业带来的相关问题,给学生本人造成学习等方面的影响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学校审核确认对本校其他专业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给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资格,学校受理此例转专业学生时间为每年3月上旬;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学校可放宽转专业条件,适当调整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五)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六)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七)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八)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二十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学、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系审核、转入系对相关课程成绩做出认定,学生处最终将学生转专业材料汇总送交主管教学院长,经院长会议研究,确定最终转专业名单,最终进行电子学籍异动处理;
    (二)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由转出和转入校加盖公章,由转出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转学、转专业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因转学、转专业给学生带来的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两学期(含离校学期)或退学,教务处提供成绩单,学生处提供相应学历证书。
    第七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六年。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需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可延长到八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不能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
    (三)因学业成绩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时间单位,休学前,已考课程成绩有效。
    第二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由学生处下达休学通知书,注明休学原因,休学起止日期及办理休、复学手续时间,由学生处按第十五条送达程序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经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休学通知书注明的日期持休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递交复学申请,经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于开学后办理复学手续,由学生处安排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未招生,由系与教务处、学生处协商安排到其它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我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应持街道、乡、镇开据的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材料,由系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劝退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劝其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教务处负责因学习原因退学及考试作弊开除学籍的学生的认定。由学校学生处出具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并由所在系按第十五条送达程序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二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退学的学生,发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书;
    (四)退学者,在校时间超过本学期教学进程三分之一以上时间者,学校不返还本学期已缴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最后一次补考结束后),由系负责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平台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修业年限为3年,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纪律处分;
    (二)任何课程考试无补考记录;
    (三)第五学期结束后,应修完培养计划中前七学期所有课程;
    (四)每学期专业排名需在前20%;
    (五)第五学期前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提前毕业申请程序:
    (一)学生在第一学期开学前三周,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到学生所在系;
    (二)学生所在系进行审核,并指导学生制定提前修读课程计划,将所有材料上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备案,并按计划在每学期末进行课程考核(如有课程考核冲突,学生需参加正常培养计划课程考核,修读课程办理缓考)。
    (四)符合提前毕业所有条件,由教务处出具学生总成绩单,提交到学生处,办理学籍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不能在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申请须在第八学期第一教学周内提交,由学生所在系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者,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学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二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相关课程,一般安排跟下一年级进行,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对符合结业当年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补授学士学位。合格后办法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申请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十一条 本科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六年内达不到毕业、结业条件者,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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